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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17550號
令函日期: | 96-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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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60001755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命令或公文」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6年2月14日申請書。 二、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為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又法律或命令,其目的在廣為一般民眾所週知,故解釋上應從廣義,除國家之法令外,各種地方自治團體之法規亦包含在內。來函所詢之「○○縣(市)村里幹事服務(勤)要點」,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之行政規則,係屬上述法條所稱之法律或命令,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 發布日期 : 96-03-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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