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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17550號

令函日期: 96-03-0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60001755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命令或公文」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6年2月14日申請書。
二、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為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又法律或命令,其目的在廣為一般民眾所週知,故解釋上應從廣義,除國家之法令外,各種地方自治團體之法規亦包含在內。來函所詢之「○○縣(市)村里幹事服務(勤)要點」,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之行政規則,係屬上述法條所稱之法律或命令,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發布日期 : 96-03-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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