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83)律決字第21324號
令函日期: | 83-10-03 |
---|---|
令函案號: | 法(83)律決字第21324號 |
令函要旨: | 關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六條第一 項溯及保護之適用問題,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九七號函。 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六條第一 項前段之規定,似僅指該協定生效時原受締約之一方保護之著作,在該方領 域內有該協定之適用。至於原僅受締約一方法令保護之著作,是否因協定之 生效而在他方領域內同受保護,似難由該條文之文義獲致肯定之結論。又參 酌同協定第一條對於受保護人設有嚴格限制之規定觀之,似以採否定見解為 當。 貴部說明一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3-10-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