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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9500號
令函日期: | 84-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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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19500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著作權登記事項中著作完成日期及發行日期是否可辦理更正乙事, 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指得申請更正或變 更登記之項目為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設 立)年、月、日等非權利取得事實之事項,至著作完成日期或最初發行日期 等權利取得事實之事項,不屬前揭得申請變更或更正登記之事項。 三、復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原申請人申請撤銷者,主管機關 應撤銷其登記,是經本部核准著作權登記案件,原申請人得自請撤銷。來函 所詢得否將原案撤回(按案件如經核准,無從撤回,應係指撤銷之情形)一 節,請參考上開說明。 四、另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如屬著 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且無同法第九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縱未經 登記,於著作完成時,仍享有著作權,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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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700 | 著作權法第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 發布日期 : 84-10-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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