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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0082號
令函日期: | 84-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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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0082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詢問函。 二、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參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而「重製 」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參照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任何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其著作人 (或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享有重製權。重製他人著作,如無著作權法第四 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即合理使用規定),自應 徵得著作人(或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他人之 著作權(重製權)。 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至申請新 式樣專利或商標註冊,均須經專利法或商標法之主管機關之審查後核准註冊 ,故利用他人著作做為新式樣或商標之內容申請新式樣或商標註冊,其經申 請獲得核准註冊之時間必在著作完成取得著作權之後,似無來函所稱甲廠商 將乙廠商之著作權﹁搶先﹂申請專利或商標註冊之可能。所詢搶先申請新式 樣專利或商標註冊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語意不明,本部無從答復,如係指利 用他人之著作做為新式樣或商標之內容,而涉有重製行為者,是否違反著作 權法,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及著作權法加以認定之。 四、另將平面之美術或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是否屬重製,本部八十三年 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三七九二號函已有函釋,檢附該函影本 一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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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7800 | 著作權法第78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4-11-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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