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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0504號
令函日期: | 84-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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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0504號 |
令函要旨: | 貴中心函請釋示「因編撰技術手冊委託專業廠商繪製相關插圖,擬以圖片版 權費支付上述插圖繪製之費用,並於契約中律定版權歸貴中心所有之相關措 施是否適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中心八十四年十月廿一日(84)發務字第七七四三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圖形著作係 指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又攝影著作係指 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參照著作權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六款、第五 款);貴中心提供實物或照片或設計藍圖委商繪製之插圖如係上揭圖形著作 ,則委商繪製插圖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按著作權法就有關之名詞定義均有規定,又查著作權法並無「版權 」一詞,所稱「版權」究係指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權」?抑或係民法所稱 之「出版權」?尚有疑義;如係指著作權,則為確保權益,避免產生爭議, 請使用著作權法上之法定用詞。 (二)、復按著作權法對重製及改作之定義均有規定(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又重製及改作均為著作財產權之種類(參照著 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是貴中心提供之照片或設計藍圖如為他 人之著作,且委商繪製插圖如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應徵得各該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本部就政府機關委託研究、開發案件,合約中有關著作權歸屬問題 ,已作有參考說明資料,貴中心訂定有關著作權約定之契約,請參考上述建 議意見。 (四)、未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有關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價格、授權或 使用之報酬等均為私契約法律行為,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是貴中心擬以圖 片版權費支付上述插圖繪製費用乙節,請貴中心自行審酌,本會未便表示意 見。 三、檢附「政府機關委託研究、開發案件,合約中有關著作權歸屬問題之參 考說明」、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份。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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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300 | 著作權法第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
01000800 | 著作權法第8條 |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
- 發布日期 : 84-11-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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