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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423842號

令函日期: 85-01-05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423842號
令函要旨: 貴局函請釋示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錄影節目帶申請審查規定與「北
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有無相牴觸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四年十二月廿日(84)強廣四字第二○六三八號函。
二、依貴局前揭函所附全省錄影帶顧問有限公司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七日全山
字第一○二八號致監察院翟委員宗泉函所提及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與「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相牴觸之條文為第十
九條,經查該協定第十九條為「本協定各該方領域應採取依其國內法必要之
措施,以確保本協定規定之適用。締約雙方並了解,於本協定生效時,各方
領域須依其國內法使本協定之條款生效。」,上述條文旨在規範該協定締約
雙方應依國內法使協定條款生效,而協定之條款為著作權保護問題,廣播電
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經授權之證
明文件,旨在履行協定,故不生牴觸之情形,至於其他(如審查)事項,事
涉貴局職權,請依法酌處。
三、隨文檢附「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中
、英文本)乙份,請參考。
四、貴局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
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5-01-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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