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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1330號
令函日期: | 85-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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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1330號 |
令函要旨: | 所請寄送本會之「臺灣發行音樂著作權及出版之明細規章貳份」乙節,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司八十五年元月八日字號(八五)著作第○○○一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係 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發行係指權利人以重製並 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十三款)。又有關著作權法之相關法定用語,亦均明列於該條 項各款中,是貴公司如欲與他人簽訂有關著作權事項契約,請參照上揭法律 規定,使用法定用語,以保權益並避免爭議。 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中英文本各二份,請參考。至有關出版法 規方面請逕洽行政院新聞局。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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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700 | 著作權法第47條 |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 發布日期 : 85-01-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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