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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0526號

令函日期: 84-11-15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0526號
令函要旨: 貴處檢送「寬寬帶我遊雪霸」乙書,函請就有關著作權疑義提供意見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84)營雪解字第二九五四號函。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
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參照著作權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條及第十三條)。又著作類別計有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建築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參照著作權法第五條),不同類別之
著作無成立共同著作之可能;合先說明。
三、貴處檢送之「寬寬帶我遊雪霸」一書係由八張圖片(封面、封底各一張
及內頁六張摺頁圖形)及一篇文章組成共計九件著作,其有關著作人之認定
說明如后:
(一)圖片部分:
1、該八張圖片係屬八件美術著作,如該八張圖每一張均係由一人個別單獨
繪成,則該繪畫者即為八件美術著作之著作人。
2、如該八張圖片,係分別由不同之人個別單獨繪成,則各該繪畫者,就自
己所繪之圖為著作人,個別享有著作權。
3、如該八張圖片其中任一張係由二人以上共同繪成,則該張圖片即為共同
著作,而所有參與繪畫之人,即為該張圖片之共同著作人,就該張圖片共有
一個著作權。
(二)文章部分:
1、該篇文章係屬一件語文著作,如由一人個別單獨撰寫而成;該撰寫者即
為該篇文章之著作人,享有著作權。
2、該篇文章如係由二人以上共同撰寫而成,則該文章即為共同著作,而所
有參與撰寫之人,即為該文章之共同著作人而共有一個著作權。
(三)如就該八張圖片並無任何繪畫之行為,對該篇文章亦無撰寫之行為,
自無成為「寬寬帶我遊雪霸」一書著作人之可能。
四、來函所詢林清井君八十四年九月四日函主張林廷宜和蕭文文為本書共同
著作,有關本案著作人歸屬之疑義一節,涉及事實之認定,請參照前述三、
之說明,參考認定之。如仍有爭議,因屬私權爭執,應於發生爭議時,由當
事人自行舉證訴請司法機關依據事實及著作權法之規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4-11-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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