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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0886號
令函日期: | 84-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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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0886號 |
令函要旨: | 檢送我加入GATT/WTO著作權部分宣導資料乙份,請 查照彙辦。 說明: 依據 貴局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貿(八四)三發字第一五四七四號函辦理。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部分) 著作權係人類智力活動及努力之結晶,需要有良好法制加以保護,始能激發 創作意願及獎勵創作成果,並透過推廣及運用,以產生高價值之經濟效益。 由於我國加入關貿總協(以下簡稱GATT)及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 TO)已勢在必行,為發揚我國文化,增進經濟成長,達成國內產業升級, 政府對著作權保護必須進行若干調整,以符合國際規範標準。以下謹就我國 著作權保護現況、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以下 簡稱TRIPS)之內容、加入WTO對著作權之衝擊及因應對策等四方面 加以分析。 一、我國著作權保護現況 我國著作權法最早於一九二八年(民國十七年)公布施行,惟早年兵馬倥傯 ,經濟凋弊,致長年以來著作權政策上採保守之立場。隨國家教育普及、經 濟成長、科技發達及著作權商品化之結果,著作權成為國際貿易之重要內涵 ,早年對外國著作保護不足之情形無法再為國際社會所容忍,自民國七十年 以降成為我對外經貿衝突之根源。經於八十一年將著作權法全盤修正,並經 全體國人及產業界數年調適之努力,今日,我國之著作權保護,無論在法制 面或執行面,均有長足進步,已達到國際標準。另就著作權供需關係而言, 我國亦已從早年僅有著作權輸入轉而漸有輸出,在供需面愈趨平衡,如今我 國之語文、音樂、視聽、錄音、電腦程式等著作漸在國際上取得競爭力,產 業界的經濟利益漸能獲得實現。 由於對外國人著作權之保護,原則上須以「互惠」為基礎,易言之,外國保 護我國國民之著作權,我國始保護該外國國民之著作權。惟目前由於外交之 困難,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受我國著作權保護之外國或地區為美國、英 國、瑞士、香港(以上四個國家/地區為全面性互惠)及西班牙及韓國(以 上二個國家為部分互惠,以住在我國僑民為限),相當有限。相對地,我國 國民的著作原則上亦僅於前述國家或地區內始受著作權保護。至於前述互惠 以外其他國家國民完成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首次發行」 要件或一九九三年(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之「中美著作權保護協 定」始例外受保護外,原則上並不受我國著作權保護。易言之,國人利用無 互惠國家國民之著作時,原則上並不需經授權。以全世界一百八十餘國家而 言,我國僅有六個著作權互惠國家或地區,著作權國際互惠確屬嚴重不足, 此現況固係因我外交處境之困難所造成,然終有違國際著作權規範,致有損 我國形象。另方面我國人及產業之著作在所有無互惠之國家內亦相對原則上 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致經濟利益無法獲得實現,蒙受損失。 二、TRIPS內容簡介 智慧財產權與貿易,從其各自發展之歷史及政府分工體系而言,原本係不同 領域,惟隨科技發展,智慧財產權商品化之結果,智慧財產權與一國之產業 、國際貿易關係愈趨緊密,故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 權協定(TRIPS)」納為附錄,成為不可分之一部分,所有會員國均受 其規範,未來我國加入WTO之後,即須受TRIPS之規範,從而在著作 權部分,亦必須符合該協定中著作權部分之規定。 TRIPS內容包括七大篇,即基本原則、保護標準(著作權實體法部分之 規定亦列於其中)、執行、權利之取得及維持、爭端之預防及解決、過渡性 措施、機構安排及最後條款共七十三條。惟事實上並不以此等條文為限。蓋 TRIPS係以納入其他國際智慧財產權公約為主,輔以新規定之方法,達 到簡化且具體規範之目的。以著作權而言,其於第九條即規定應適用整部伯 恩公約(除第六條之一以外)。此外,TRIPS本身亦重申應符合國民待 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並將電腦程式、資料庫、表演人、錄音物及廣播 機構及出租權之保護加以明確化。 三、加入WTO對著作權之衝擊與契機 如前所述,TRIPS揭櫫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因此我國如能加入WTO, 即可透過此國際多邊組織之機制,與WTO所有會員國建立起著作權互惠關 係(至一九九五年十月止,會員數為一百十個,參考GATT之會員簽署數 ,預估將可達一百二、三十個會員),從拓展對外著作權互惠關係而言,誠 為理想之管道。故內政部對我GATT/WTO入會案在著作權方面之各項 工作,包括修正著作權法及參加入關談判等,向予積極配合。 未來加入WTO後,著作權互惠國家數將大幅增加,其影響層面,從消極面 而言,目前因加入前無著作權互惠關係,可不經同意、授權,逕行利用外國 人著作之時代將告結束。此一重大環境之變更對於國人原有利用外國人著作 之習慣,產業之運作模式及成本結構等,均將產生鉅大的衝激,必須加以重 視及調適。從積極面而言,如我國能調適得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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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300 | 著作權法第43條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01010600 | 著作權法第106條 |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
- 發布日期 : 84-11-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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