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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1747號
令函日期: | 84-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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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1747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南投縣居民鄭瀛州具狀告訴指台北市愛華音樂帶出版社有限公司涉嫌侵害 其創作佛像之著作權,惟其所作佛像已轉賣他人收藏,是否仍得行使著作權一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四警署經字第八四四一八號函。 二、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類別有語文 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 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五條)。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 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財產權之種類計 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 輯及出租等權利(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九 條)。著作人得將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將著作財產權以讓與 應有部分之方式讓與他人而與他人共有(參照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 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物所有權」不同,著作物所有權係指著作附著之原 件或其重製物之所有權,屬民法上之動產物權。著作人讓與著作物(著作原 件或其重製物)之所有權時,如未同時讓與著作財產權,則受讓人僅取得著 作物之所有權,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其著作財產權仍屬著作人享有。如著 作人讓與著作物所有權時,同時亦將著作財產權讓與受讓人,則受讓人於讓 與之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人則於讓與之範圍內喪失其著作財產權。 四、所詢「鄭姓居民將所創作之佛像轉賣他人後是否仍得行使著作權」一節 ,應視所稱之佛像是否為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著作人將佛像轉賣他人時是 否一併讓與著作財產權?並依上述說明認定之。 五、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是否受侵害之問題,係屬私權爭執,應於發 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之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 六、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冊,請 參考。並檢還「中國文化佛像神像專輯」乙本及錄音帶乙卷。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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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600 | 著作權法第106條 |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
01010800 | 著作權法第108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4-11-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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