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2806號
令函日期: | 84-12-11 |
---|---|
令函案號: |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2806號 |
令函要旨: | 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函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法定著 作縱未經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又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所 定之著作權登記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全憑申請人之意思決 定之,亦即是否享有著作權與著作權登記無關。至著作權登記之性質,玆檢 送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台(84)內著字第八四○九一七九號函影本,請 參考。台端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及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之規定,向本會辦理。至有關申 請專利事宜,請台端逕洽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及著作權登 記申請須知各乙份,著作權登記申請書三份,請參考。另台端如有任何著作 權相關疑義,請逕洽本會為民服務專線(○二)三五六五五○五─八。 841221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3271號 貴院函請釋示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4-12-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