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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2806號

令函日期: 84-12-11
令函案號: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2806號
令函要旨: 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函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法定著
作縱未經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又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所
定之著作權登記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全憑申請人之意思決
定之,亦即是否享有著作權與著作權登記無關。至著作權登記之性質,玆檢
送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台(84)內著字第八四○九一七九號函影本,請
參考。台端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及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之規定,向本會辦理。至有關申
請專利事宜,請台端逕洽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及著作權登
記申請須知各乙份,著作權登記申請書三份,請參考。另台端如有任何著作
權相關疑義,請逕洽本會為民服務專線(○二)三五六五五○五─八。

841221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23271號 貴院函請釋示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八十四雄分院刑立字第二一八八一號函。
二、按關於外國人著作權登記之效力,查本部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台(82)內
著字第八二一三一四一號函說明二、三已有函釋,玆檢附上開函影本乙份,
是所詢「日本人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發行之錄影帶,是否需向本部
登記著作權?」及「如其未向本部登記,逕送行政院新聞局審查,有無符合
規定?」,請參考。
三、貴院對上開解釋如仍有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
六─五四一六。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4-12-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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