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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2438號

令函日期: 85-02-03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2438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按室內裝潢設計圖施工是否屬於「重製」或違反著作權法之行
為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 台端八十五年元月二十三日(85)在字第○○六二八號函辦理。
二、按圖形著作及建築著作都是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又圖形著作包括地圖
、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建築著作則包括建築設計圖
、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
款、第九款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六款及第九
款之規定)。
三、復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
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
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三條
弟一項第五款著有明文。上述條文後段所定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
築物,亦屬重製行為之規定,係針對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所作之特別規定

四、經查,台端所檢送之圖形似非屬前述著作權法所定之建築設計圖或建築
模型,則即無前述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規定之適用;又著作平
面轉換成立體形式及「實施」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權利等問題,本部八十三
年三月十八日台( 83 )內著字第八三○三七九三號函已有釋明,有關其他
類別著作平面轉變成立體形式之問題,請參考上述規定。
五、著作權法係規範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以及是否為重製之行為或有無侵害等,均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於發
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六、隨文檢送所附圖形乙份。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5-0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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