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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7107號
令函日期: | 85-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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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7107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請釋示日本及比利時之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是否得享有著作權之疑義 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85)企字第O六九號函。 二、有關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 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O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函釋,茲 檢附前揭函影本及「世界各個國家之國人著作得否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 一款規定在我國取得著作權保護之統計名單」各乙份,是所詢日本及比 利時之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是否得享有著作權之疑義?請參考。 三、台端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O二 )三五六│五四一六。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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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5-04-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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