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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4823號
令函日期: | 85-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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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4823號 |
令函要旨: | 貴校請本會協助提供有關「梅花」等一四0首歌曲原作者通訊資料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校八十五年三月八日警專訓字第三0三四0號函辦理。 二、本案依 貴校前揭函附件所列一四0首歌曲之「曲名、作曲及作詞者」 資料進行檢索,經查閱計有「國家」等四十二首音樂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在 案,「海韻」等七首音樂著作申請著作權登記在案,共計四十九首,茲檢附 前四十九首歌曲之相關資料表乙份,請查收。至其餘九十一首歌曲迄八十五 年三月十二日止,本部著作權註冊簿及登記簿上尚無核准該註冊及登記之資 料。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 ,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 係屬私權契約法律關係,利用他人著作,自應以被利用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 經其授權之人為洽辦對象。是 貴校欲利用來函附件所列歌曲歌詞製作成歌 本輔助教材,係屬重製行為,即應徵得該等歌曲、歌詞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 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及第二十二 條);尚不能以 貴校單方面登報公告方式作為免責之事由。是來函說明二 稱「....倘若仍不知重製之歌曲著作人為何人及實務上無法聯絡者,本校則 以登報方式....揭示公眾,以證明本校並無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意圖。乙 節,於法無據。至利用行為是否構成違反著作權法,如有發生爭議時,仍應 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
- 發布日期 : 85-03-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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