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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5679號

令函日期: 85-04-01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5679號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85)尚者一字第0四三號函。
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
之重複製作。」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明定。明示如以印刷或攝
影之方法就各類著作予以重複製作者,應屬重製。又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重製他人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
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情形外,自
應徵得該著作著作人(或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
之。
三、查著作權係屬私權,私權發生爭執時,應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審判之
。台端來函所詢就他人攝影著作之內容(如拍攝有三輛車併排),而分別利
用印刷或翻拍等方法,重現該攝影著作之其中一輛車,如此作法是否有侵害
到該攝影著作之著作權,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問題,自應於發生私權
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據具體事實及著作權法之規定予以審認。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一、二、三冊各一份,請
參考。
  • 發布日期 : 85-04-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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