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5538號
令函日期: | 85-03-28 |
---|---|
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5538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三月十八日函。 二、茲就來函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參照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五款規定)。 (二)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 二十九條之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人專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及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三)攝影著作係於影像附著於正片或負片時完成,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 定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在相同地方,二人所拍攝之照片、角度 不同時,前者所拍攝之照片係於影像附著於正片或負片時完成,於著 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後者所拍攝之照片亦係於影像附著於正片或負 片時完成,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各該照片均屬創作,各自享有 攝影著作之著作權;如在不同地方,所拍攝的風景亦不同時,各該照 片亦均係於影像附著於正片或負片時完成,而各別成立攝影著作,各 自享有著作權,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四)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 複製作(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亦即重製係將已 完成之著作予以重複製作,使其內容再現。如以攝影之方法將美術或 圖形著作或其重製物予以重複製作,而純粹再現該美術著作或圖形著 作之重製物,自非攝影著作。所詢以繪畫之技巧完成圖稿後,再以相 機拍攝成作品,是否為攝影著作之範疇,請參照上述說明依具體個案 認定之。 (五)依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下稱舊著作權法)第四條 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另依舊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 ,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除當事人另約定時,從其約定外,其著作權 歸出資人享有之(參照舊著作權法第四條及第十條規定)。所詢著作 完成於八一年六月十日著作權法修正前,其權利之歸屬一節,請參照 上開說明認定之。 (六)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前經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台 (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一四三五號、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 82)內著字第八二二九七三九號及八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台(83) 內著字第八三一0六三八號函釋在案。茲檢送該三函影本各一份,請 參考。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併 請參考。 四、台端對本案如仍有疑義,請逕電(0二)三五六-五三九七本會第三組 洽詢。 |
- 發布日期 : 85-03-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