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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486號
令函日期: | 85-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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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486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以四張照片經電腦合成之方式製成之圖片,需登記為何種類著作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五月七日申請書。 二、台端來函所詢四張攝影照片經電腦合成之一圖片,應以何種著作類別 提出著作權登記?本會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內著會發字第八 五0七一0六號函已有釋明,即該合成之照片如係單純重現原數張攝 影著作之著作內容者,則該合成之照片係屬原數張攝影著作之重製物 ,並非著作,自不得申請著作權登記;如該合成之照片就所利用之原 數張攝影著作其選擇及編排方式具有創作性者,則該合成之照片即為 編輯著作,依其性質應予歸類為攝影著作,至於就所利用之原數張攝 影著作其選擇及編排方式是否具有創作性,涉及攝影之專業知識,本 部於處理著作權登記時如有上述疑義者,即送請學術專業機構認定之 。是該合成之照片究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得以﹁攝影著作 之編輯著作﹂提出申請著作權登記案,本部將於受理該申請案後,如 有疑義時再依規定程序處理。 三、隨文檢送本會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內著會發字第八五0七一 0六號函影本、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一本及著作權登記申請書一份, 請參考。 四、台端對本案如仍有疑義,請逕電本會︵第三組︶:︵0二︶三五六五 三九九。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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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300 | 著作權法第43條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 發布日期 : 85-05-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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