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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833號

令函日期: 85-05-22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833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泰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相關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函。
二、貴公司前揭函所詢問題,涉及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茲分項答覆如后

(一)按貴公司前揭函所詢疑義,均須以所述之泰國人著作受我國著作
權法保護為前提;反之,如所述之泰國人著作不受我國著作權法
保護,則不生該等疑義。復按著作權法第四條對外國人著作之保
護已有規定,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
五O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釋明,另有關泰國人著作是否受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會八十四年八月三日台(84)內著
會發字第八四一四五八一號函亦有函釋,是所詢泰國人著作是否
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疑義,請參考所附上開二函影本。
(二)如貴公司前揭函文所述之泰國人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則查
著作權法中並無來函問題壹所稱之「語音著作權」,惟依來函內
容所述係「泰語音樂錄音帶」之相關問題,因此,所詢如其係指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錄音著作」,則著作人於著作
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三)又「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
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參照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
款及第四款),是貴公司自泰國進口之泰國流行錄音帶,如係受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依前揭規定,須經其著作財產權人
之同意始得輸入。
(四)又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是著作縱未經登記,仍得依法享有著作權,即著作權之取得與
著作權之登記無關,且著作權登記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
記與否,全憑申請人之意思決定之,有關外國人著作著作權登記
之效力,茲檢附本部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三
一四一號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另來函稱某公司聲稱其擁有泰語
著作之著作權(在台登記),茲檢附內政部著作權製版權登記查
閱及申請要點及查閱申請書各乙份,貴公司如欲明瞭其登記之相
關著作內容,可依上開要點申請查閱。
(五)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侵害著作權之罪,除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九十七條之罪外,均須告訴乃論;另著
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故有無構成著作權之
侵害,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是所詢問題參中「甲公司可否向貴公司提起公訴?」乙節,係
屬司法機關權責,本會尚難答覆。
三、貴公司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一組:(
0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85-05-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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