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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288號
令函日期: | 85-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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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288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攝影著作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未列日期函(本部八十五年五月六日收文)。 二、謹就來函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按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又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 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係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 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第十一條)。來函所詢問題一某人於政府機關服務,如由政府機關 負責租用直昇機及提供材料,其協助拍攝空中照片,由何人享有著作 權?先決條件自應視該照片是否係在法人企劃下,所完成職務上之著 作而定,若屬之,且雙方未約定以公法人為著作人時,依著作權法第 十一條規定,由該職員為該攝影著作之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又若 上述攝影著作係完成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且當事人間未 另有約定者,則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 ,該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應歸公法人享有。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有重 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請參照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所 稱「重製」則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 有形之重複製作(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所詢 為出版雜誌及攝影專輯刊物出售,使用前項照片或自費加洗是否違反 著作權法?按所述行為,均屬重製,已牽涉到該攝影著作著作財產權 人重製權之行使,有無違反著作權法,應視使用者或自費加洗者是否 為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以定,若其非著作財產權人,除有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情形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 意。 所詢問題三之「反拍」若係以攝影方式重現該攝影著作之內容,係就 該攝影著作予以重複製作,已牽涉到該攝影著作著作財產權人「重製 權」之行使,若使用者無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 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情形,其著作財產權人可對該侵權行為人依 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請求救濟。另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侵害 著作權時,行為人之刑事責任,除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 第九十七條之罪外,該章之罪,須告訴乃論(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一百 條),因此,除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九十七條之罪外 ,其他之罪須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方得追訴。至「拍攝人是否有 權取締盜版和保留法律追訴權」,係屬訴訟法之問題,非屬著作權法 之疑義,歉難答復。 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侵害著作權,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 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之。 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一份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 冊。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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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2100 | 著作權法第21條 |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 發布日期 : 85-05-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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