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288號

令函日期: 85-05-17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288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攝影著作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未列日期函(本部八十五年五月六日收文)。
二、謹就來函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按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又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
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係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
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第十一條)。來函所詢問題一某人於政府機關服務,如由政府機關
負責租用直昇機及提供材料,其協助拍攝空中照片,由何人享有著作
權?先決條件自應視該照片是否係在法人企劃下,所完成職務上之著
作而定,若屬之,且雙方未約定以公法人為著作人時,依著作權法第
十一條規定,由該職員為該攝影著作之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又若
上述攝影著作係完成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且當事人間未
另有約定者,則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
,該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應歸公法人享有。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有重
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請參照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所
稱「重製」則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
有形之重複製作(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所詢
為出版雜誌及攝影專輯刊物出售,使用前項照片或自費加洗是否違反
著作權法?按所述行為,均屬重製,已牽涉到該攝影著作著作財產權
人重製權之行使,有無違反著作權法,應視使用者或自費加洗者是否
為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以定,若其非著作財產權人,除有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情形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
意。
所詢問題三之「反拍」若係以攝影方式重現該攝影著作之內容,係就
該攝影著作予以重複製作,已牽涉到該攝影著作著作財產權人「重製
權」之行使,若使用者無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
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情形,其著作財產權人可對該侵權行為人依
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請求救濟。另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侵害
著作權時,行為人之刑事責任,除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
第九十七條之罪外,該章之罪,須告訴乃論(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一百
條),因此,除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九十七條之罪外
,其他之罪須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方得追訴。至「拍攝人是否有
權取締盜版和保留法律追訴權」,係屬訴訟法之問題,非屬著作權法
之疑義,歉難答復。
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侵害著作權,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
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之。
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一份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
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2100 著作權法第21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發布日期 : 85-05-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