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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9048號
令函日期: | 85-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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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9048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有關攝影著作著作權問題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函。 二、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 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 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請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三條第一項 第三款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五款)。 攝影著作之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與同一性保持權等著 作人格權,及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 出租權等著作財產權(請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 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 三、台端擬在所寫傳記中採用他人照片為插圖,如涉及前述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等權利之行使者,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 六條第二、三項、第十七條但書及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 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應徵得著作人(著作人格 權部分)及著作財產權人(著作財產權部分)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 之。所詢該如何斟酌採用方不至觸法一節,自應先釐清所利用照片之 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為孰﹖及有無徵得同意或授權而定。又同意或 授權不拘泥於任何形式,書面或口頭均有法律效力,然為防爭訟發生 ,仍以取得書面同意較宜。 四、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 詢已故畫家之生活照其著作人歸屬之疑義,涉及事實之認定,如有爭 議,因屬私權爭執,應於發生爭執時,由當事人自行舉證訴請司法機 關依據具體事實及著作權法之規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85-05-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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