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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225號
令函日期: | 85-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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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225號 |
令函要旨: | 貴公司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全文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八十五年五月三日(85)和總字第0五0一號申請解釋函。 二、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 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將其揭載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或教 師手冊中。但依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公開播送或揭載之方法,有害 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三、按依上述條文之立法意旨係因有關教育目的之廣播,舊著作權法漏未 規定,為使各級學校、空中大學、空中商專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 之人使用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便,爰規定如前述。是依上述規定, 利用人須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始有 該條之適用,則出版社或出版公司等均非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 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是縱為出版社或出版公司編輯之作者為學校 擔任教學之人或該出版社或出版公司係為教育之目的,而將他人已公 開發表之著作揭載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或教師手冊中;仍不 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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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01000700 | 著作權法第7條 |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 發布日期 : 85-05-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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