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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9208號
令函日期: | 85-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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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9208號 |
令函要旨: | 貴院為受理東和傳播事業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請查復著作權法之 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貴院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院刑精字第O七四六五號函辦理。 二、貴院前揭函所詢疑義,涉及著作權法之部分,茲分項答覆如后: (一)按依「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 以下簡稱協定)第一條第四項後段「第四項所規定之人或組織, 在締約雙方領域內,於下開兩款條件下,經由有關各造簽訂任何 書面協議取得文學或藝術著作之專有權利者,應被認為係「受保 護人」:甲、該專有權利係該著作於『任一方』領域參加之多邊 著作權公約會員國內首次發行後一年內經由有關各造簽署協議取 得者。乙、該著作須已可在任一方領域內對公眾流通。」之規定 ,是如欲主張其係符合上述協定所定之「受保護人」,其條件之 一係該著作須於協定締約雙方「任一方」(即我國或美國)領域 內參加之多邊著作權公約會員國內首次發行。經查我國雖非伯恩 公約之會員國,亦非世界著作權公約會員國,惟美國為伯恩公約 及世界著作權公約之會員國,是該著作如於伯恩公約或世界著作 權公約會員國境內首次發行,再配合協定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 之條件,即有可能合於協定之規定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二)另依本會現有資料,泰國為伯恩公約之會員國,但非世界著作權 公約之會員國,茲檢附「伯恩公約、世界著作權公約會員國名冊 」乙份,請參考。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侵害行為態樣繁多,且涉及事實認 定問題,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是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及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等問題,應於具體個案事實發生時 ,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之,因此,來函問題(三)、(四)、(五)所詢 「所附錄影帶二捲是否享有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為他人所不得重 製等侵害之客體?」、「全省錄影帶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日從 已否取得泰國著作權人授權在台發行等著作權利?」及「全省錄 影帶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日從已否取得上開二捲錄影帶之發行 等著作權利?」乙節,應由貴院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 認定之,爰檢還該錄影帶二捲,請查收。 (四)另關於外國人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及泰國人著作得 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疑義,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 內著字第八三一五O五四號函,及本會八十四年八月三日台84內 著會發字第八四一四五八一號函已有釋明,隨文檢附前揭二函影 本各乙份,請參考。 (五)又查來函附件四之文件影本係「全省錄影帶顧問有限公司」申請 經本部核准著作權登記之「泰國語文錄影音帶版權節目帶買賣( 出租)授權契約書」(登記號碼:四OO六三)著作權登記簿謄 本影本,其著作類別為「語文著作衍生著作)」,著作人李家玲 之國籍為「中華民國」,屬本國人著作,與前述來函問題(三)、 (四)、(五)無關。 三、貴院對上開解釋如仍有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一組:(O二)三五 六-五四一六。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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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300 | 著作權法第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
- 發布日期 : 85-05-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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