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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 著會發字第8511591號

令函日期: 85-07-09
令函案號: 台(85)內 著會發字第8511591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署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南檢萬慮字第三二五九○號函辦理。 二、按本會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內著會發字第八四○五三三六號函仍 有適用,另所詢「第四台」業者,將其線路接至旅館各房間內之電視 機,使房客打開電視機即可觀賞第四台藉線路傳送之影片,此等情形 究屬「公開播送」,抑為「公開上映」?查本會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台 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一○六六八號函說明三已有釋明,檢附前揭函文影 本乙份,請參考。 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乙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85-07-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3
  • 瀏覽人次 :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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