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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1024號
令函日期: | 85-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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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1024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申請書。 二、茲就來函所詢事項查復說明如下: (一)關於申請著作權登記方面: 1查著作權法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新法規定之內容 業將著作權註冊制度修正為登記制度。修正後之著作權法,依第 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本部受理之著作權登記種類包括下 列登記:(1) 著作人登記。(2) 著作財產權登記。(3) 著作首次 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4) 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5) 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登記。(6) 以著作財產權為標 的物之質權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限制登記等事項。並 無更名登記事項,合先說明。 2台端來函所稱「著作權執照更名登記」如實為「著作財產權讓與 登記」者,依現行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得繳回原 領執照依現行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著作權登記,有 關申請手續及規費,茲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本國人美術 著作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及申請書各乙份,請參考。 (二)復查美術著作之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與同一性保持 權等著作人格權( 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及重製權、 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著作財產權 ( 參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 條 )。其中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 約定不行使( 參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 )。而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 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參照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 )。因此, 台端縱受讓取得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惟其著作人格權仍專屬於 著作人享有。 (三)復查「著作名稱」若僅為一名稱,則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 款「著作」之定義未合,自無法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所詢可否 主張原著作權人停止使用著作名稱及若查獲其繼續使用應受何種處 罰乙節?於著作權法似屬無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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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300 | 著作權法第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
01000600 | 著作權法第6條 |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 發布日期 : 85-07-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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