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3766號
令函日期: | 85-08-20 |
---|---|
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3766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日本國人民之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之規定,是否在我國仍 享有著作權法之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署八十五年八月七日中檢輝禮85偵 14359字第四三九七一號函辦 理。 二、按本件疑義,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0 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及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 二0四八七號函已有釋明,隨文檢附前揭函文影本各乙份,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5-08-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