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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3221號
令函日期: | 85-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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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3221號 |
令函要旨: | 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已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新法規定將著 作權註冊制度修正為著作權登記制度,是本部現已無著作權註冊業務 ,亦無發給著作權執照。因此,台端前函稱台端所著之「論語韻文讀 本」,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請參考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施行細則之 規定提出申請。另台端所詢早年申請著作權登記,係以化名為之,今 欲更正為真正姓名,可否提出依法更正後戶籍謄本重新換發新著作權 執照一節,如係依法改名,而欲變更原著作權註冊事項者,因本部已 無著作權註冊業務,無從受理變更註冊事項,爰請依著作權法施行細 則第三十七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著作權登記。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故同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如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 的之情形者,縱未經登記亦受著作權法保護,即著作權之取得與著作 權之登記無關。又有關「著作權登記制度」之性質,本部八十五年三 月五日台 內著字第八五0三六五九號函已有釋明,併予明。 四、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 內著字第八五0三六五九號函 影本、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著作權登記申 請書各乙份。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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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5-08-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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