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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0809號
令函日期: | 85-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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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0809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函。 二、按台端前函稱台端所著「中華民族戰爭思想史」一書,尚未出版,文 稿如何公證及文稿龐大如何送審乙節,查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 十五條規定有著作權登記制度,是台端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請參考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及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之規定。又依著 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著作原件或樣本,如因性質特殊或龐 大、易損或昂貴,確實不便或不能繳交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減免,或 以著作詳細說明書、四面、五面或六面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為之。 」,是台端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而著作樣本過於龐大不便檢送者,得 依上述規定申請減免之。 三、復按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故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如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 權標的之情形,縱未經登記亦受著作權法保護,即著作權之取得與著 作權之登記無關;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查本部八十三年一月 廿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七三四五三號函說明一已有釋明。是如遇 有著作權侵害時,應由權利人自行舉證證明享有權利及被侵害之事實 ,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檢送前揭釋函影本、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著 作權登記申請書、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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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01007400 | 著作權法第74條 | (刪除) |
- 發布日期 : 85-06-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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