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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3942號

令函日期: 85-08-23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3942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貴署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八五警署經字第六二七三0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係一私權,是有關是否為著作?有否抄襲情事?及著作權侵
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之,故所詢吳安全先生主張權利之「真空吸引運動器使用方法說明書
」與其所指侵害是否構成侵害乙節,應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調查認定
之。
三、復查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是著作縱未經登記,仍得依法享有著作權;是本部核准登記發給
之著作權登記簿謄本上均載明「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不作實
質審查,登記事項如發生司法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並
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不應以本登記簿
謄本認定為享有著作權之惟一證據。」;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及
效力」,查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內著字第八五0三六五九號函
已有釋明,茲檢附前揭釋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四、檢還告訴狀等相關資料乙份。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5-08-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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