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五年九月二日楷字第○○○一、二、三號函辦理。 二、依所詢疑義分述如次: (一)、按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 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著作 權法第七條著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對 著作之定義及著作類別之例示亦定有明文。是所詢將屬於公共財產 之著作重新編輯、製作後,是否可視為新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障一 節,應視該作品是否就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且合於上述著作權 法之規定而定。 (二)、次按「公開上映」係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且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八款對其定義著有明文;同法第二十五條又規定,著作人專有 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因此,公開上映他人之視聽著作,除 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 理使用)之規定外,原則上,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 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是所稱各級學校、機關公司、團體之 圖書館,向外購得各種錄影帶以供播映,如涉及上述視聽著作公開 上映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 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 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出借 重製物乃所有權之行使,與著作財產權之行使無關,惟學校、機關 、公司、團體之圖書館,向外購得錄影帶出借他人,應注意購買合 法著作重製物,以免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 條及第三十六條,對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取得等均有明定,又著 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亦分別定 有明文,另著作權登記制度之性質,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 內著字第八五○三六五九號函亦有釋明。綜上所述,著作人、著作 財產權人之認定及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均應視具體個案參考著 作權法之規定加以認定之,尚非以何人名義申請著作權登記即可受 著作權保護,因此,所詢公司出品之著作,其著作權之歸屬及著作 財產權之存續期間之認定,請參考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 三、隨文檢送前揭函文影本乙份、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乙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