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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4875號

令函日期: 85-09-12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4875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五年九月二日楷字第○○○一、二、三號函辦理。 二、依所詢疑義分述如次: (一)、按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 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著作 權法第七條著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對 著作之定義及著作類別之例示亦定有明文。是所詢將屬於公共財產 之著作重新編輯、製作後,是否可視為新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障一 節,應視該作品是否就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且合於上述著作權 法之規定而定。 (二)、次按「公開上映」係著作財產權權能之一,且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八款對其定義著有明文;同法第二十五條又規定,著作人專有 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因此,公開上映他人之視聽著作,除 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 理使用)之規定外,原則上,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 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是所稱各級學校、機關公司、團體之 圖書館,向外購得各種錄影帶以供播映,如涉及上述視聽著作公開 上映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 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 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出借 重製物乃所有權之行使,與著作財產權之行使無關,惟學校、機關 、公司、團體之圖書館,向外購得錄影帶出借他人,應注意購買合 法著作重製物,以免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 條及第三十六條,對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取得等均有明定,又著 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亦分別定 有明文,另著作權登記制度之性質,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 內著字第八五○三六五九號函亦有釋明。綜上所述,著作人、著作 財產權人之認定及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均應視具體個案參考著 作權法之規定加以認定之,尚非以何人名義申請著作權登記即可受 著作權保護,因此,所詢公司出品之著作,其著作權之歸屬及著作 財產權之存續期間之認定,請參考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 三、隨文檢送前揭函文影本乙份、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乙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85-09-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3
  • 瀏覽人次 :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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