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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5246號

令函日期: 85-09-16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5246號
令函要旨: 所詢電腦程式其輸出之特殊用報表,其格式遭他人抄襲,該項抄襲行為是否
侵犯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函。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
   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
   為著作權之標的」,是台端前函所稱電腦程式其輸出之特殊用報表之
   格式,是否為前述著作乙節,請參考上述之說明。
三、復按著作權係一私權,是有關作品是否為著作?有否抄襲情事?及著
   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
   查認定之,故所詢電腦程式其輸出之特殊用報表之格式遭他人抄襲,
   該項抄襲行為是否侵犯著作權乙節,事涉具體個案事實,應於發生爭
   議時由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700 著作權法第7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01002500 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85-09-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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