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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4507號

令函日期: 85-09-09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4507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本國人販售泰籍外勞帶入境內之泰語原版或盜版錄音帶,有無違反
著作權法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署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竹檢聰廉字第二三二二二號函辦
理。
二、按有關泰國人著作之保護,請參閱本會八十四年八月三日台(84)內
著會發字第八四一四五八一號函說明。又外國著作人之著作在受我
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前提下,凡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
製物、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明知
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
營利而交付者,分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四、二款規定,
均視為侵害著作權。如有前述各款情事者,權利人得依著作權法第
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三、有關本國人販售泰籍外勞帶入境內之泰語原版或盜版錄音帶,有無
違反著作權法乙節,首須確定該泰國人之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
保護。經查泰國現階段與我國並無著作權互惠關係,且泰國亦不合
於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得在該國首次發行而受我國著作權保
護之國家,均已如本會前函所釋,至於該泰國人之著作是否合於「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所規定之「
受保護人」,則須依各案由司法機關認定之,如該著作確受我著作
權法之保護,自得享有前述各項權利。
四、隨文檢送本會八十四年八月三日台(84)內著會發字第八四一四五八
一號函影本及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各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85-09-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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