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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5995號

令函日期: 85-09-24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5995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函。
二、查台端所送切結書及所詢問題包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機
   密等,惟專利權、商標權及營業機密並非本部業務,是僅就有關著作
   權之問題,說明如下:
查單位或公司與員工間關於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授權利用著
   作之情形應如何約定等問題,本會八十五年九月九日台(85)內著
   會發字第八五一四七九四號函已有函釋,是來函所詢台端與所服務之
   單位簽訂之切結書中有關著作權之問題,請參考上述規定。
 又著作財產權係屬私權,是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授權利用著作等
   事項均屬民法私權契約行為,其約定係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洽商決定之
   ,是前函所詢有關切結書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是否合理及期間溯及
   等問題,均涉及私權契約事項,是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機依具
   体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本會尚難答覆。
三、檢送本會八十五年九月九日台(85)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一四七九四
   號函影本乙份、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
   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85-09-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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