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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6660號
令函日期: | 85-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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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666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貴會函請本會轉知各出版公司,希惠予貴會免費使用如所附「中華民國 各界慶祝八十五年國慶大會使用樂曲目錄表」表列樂曲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五年十月二日慶籌會字三○九號函。 二、按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 係(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權力不宜介入,因之,有 關其授權程序、利用方法或有償無償,應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或 其授權之人,洽商決定,是貴會於國慶大會欲免費使用附表所列樂曲 ,請貴會惠予自行與該等樂曲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洽商。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關於「公益性之活動」得合理 使用他人著作之情形,該條文規定公益性之活動認定之要件為:非 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 表演人支付報酬。因此,國慶大會如符合上述條文所規範之合理使用 範圍,則於國慶大會利用該等樂曲,即無庸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 人同意或授權;惟應向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支付報酬 (參照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又所應支付之使用報酬率, 請參考本部訂定之「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另貴會如已盡相當 努力,仍無法依上述規定支付報酬與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 本會建議該項報酬得暫予存留,俟著作財產權人提出要求或「著作權 仲介團體條例」立法完成成立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後,再行支付。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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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1100 | 著作權法第111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不適用之: 一、 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二、 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5-10-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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