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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6273號

令函日期: 85-10-04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6273號
令函要旨: 所詢貴局代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行之﹁政府採購公報﹂之著作權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局八十五年九月廿四日(85)台總法字第二0六七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
為著作權之標的」, 同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不得為著作權之
標的」,又上述條文所定之公文係指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所定之「
公文」,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
三號函說明二對之已有釋明,另上述條文所定「中央或地方機關」
則與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同其意義,係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
、監察等五院、中央各部會、省政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等
機關而言。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行之「政府採購公報」,如
其內容係為各機關及事業單位之採購招標公告,又該會乃中央各部
會之一,則依上述規定,該公報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三、若該公報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貴局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約
定,自八十五年十一月起由貴局代理發行上述公報,且該公報之編
排及印刷事宜皆由貴局辦理,則該公報是否因此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應視下列情形而定:
如貴局僅係單純代理發行上述公報,則依前述說明二,貴局發行之
公報,仍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如貴局除代理發行上述公報外,另就該公報有編排行為,則應視貴
局是否為上述著作權法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及貴局自行編排
之公報是否得另行主張編輯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七條)而定。是
貴局如係前述著作權法所定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則依前述規定,貴
局發行之公報仍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惟貴局如非前述著作權法所
定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且貴局自行編排之公報合於著作權法第七條「
編輯著作」規定,則該公報之編排即有可能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四、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著作或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
關之權責,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之,併予敘明。隨文並檢附著作法暨其施行細則一冊及本部前述函
影本一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85-10-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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