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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6244號
令函日期: | 85-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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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6244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函(本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收文) 。 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 形之重複製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 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 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 著作權不生影響。」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及 第七條),是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 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 )之規定外,應徵得 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同意,始得為之。所詢根據國立編譯館 主編之教科書編寫、製作教具供教師教學之用乙節,如該教科書係屬 著作權法第五條所定之著作,且無同法第九條所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 之標的之情形者,即屬有著作權之著作,故就該教科書所為之編寫、 製作行為即涉及前述重製、改作或編輯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 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 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同意,始得為之。 三、另所詢印製之教具,其圖片係另行設計是否也要取得授權﹖查該圖片 如係 台端自行創作完成,並非利用他人之著作,則 台端於該圖片著 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而為該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自可本於權利人 之地位使用該著作,自不生是否要取得他人授權利用之問題。惟如該 所謂「另行設計」係就他人之圖片所為之重製、改作或編輯行為,則 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 用)之規定外,同前所述,自應徵得該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 權之人同意,始得為之。至究該向何者取得授權,應視該被利用之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而定;故所詢應向教育部或國立編譯館取得授 權乙節?自應視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孰?何者為其權利之管 理機關而決定之 四、復按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違反上述規定是否構成 著作權之侵害,應依具體個案事實由司法機關認定之,併予說明。 五、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冊, 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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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400 | 著作權法第4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 發布日期 : 85-10-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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