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3413號

令函日期: 85-08-12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3413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院函詢辦理員工簽署「同意書」以契約方式約定著作權歸屬疑義,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院八十五年八月六日(85)台博版字第九0一號函辦理。
二、查 貴院「同意書」內容顯係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但書規定所訂
。按政府機關之員工,在政府機關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
,關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授權利用著作之情形應
如何約定一節,因涉及政府機關得否合法使用著作且避免著作權糾
紛,可考慮採用下列三種方式中任一情形約定之:(一)、以政府機
關所隸屬之公法人為著作人。即公法人享有該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二)、以員工為著作人,由員工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
政府機關所隸屬之公法人,並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三)、以員
工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授權政府機關所隸
屬之公法人利用其著作。至於貴院同意書內容是否合理適當,蓋著
作權係屬私權利關係,本會未便表示意見。
三、貴院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五組)三五六五四
0四。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發布日期 : 85-08-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3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