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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2641號
令函日期: | 85-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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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2641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旅館業者接收第四台節目供客人觀賞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及第四台派員拆 除旅館業接收播送訊息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立法院洪委員昭男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函轉 貴會陳情案辦理。 二、按關於有線播送系統業者(第四台)於飯店、旅館、理容院、三溫暖及 其他特種行業等公共場所播放有線電視頻道,上述公共場所有無構成 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行為,本部著作權委著作權委員會八十五年七 月二日台(85)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一0六六八號函已釋明在案,茲檢附 上揭釋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 之多數人。在家庭及其家居生活以外聚集多數人之場所之人,亦屬之 。」,又同條第二項亦規定,「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 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之播映場所、旅館房 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是依 上述規定 ,旅館房間原則上應屬著作權法規範之公眾聚集之場所。惟 著作權侵害之認定 ,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 ,應於發生爭議時 ,由司法 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之。 四、末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 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 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是著作財 產權之授權使用及使用報酬之收取等有關事項,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 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利法律關係,是 貴公會前函稱第四台派員拆除 旅館業接收播送訊息乙節,事涉第四台與節目著作財產權人間有關授 權契約之間題,自應由雙方當事人基於互利互惠原則加以協調並由市 場機能加以決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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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 發布日期 : 85-08-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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