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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7785號

令函日期: 85-11-01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7785號
令函要旨: 所詢依著作權法是否能代客拷貝遙控器及配鎖與拷貝遙控器是否相同行為疑
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對「著作」已有例示規定(參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是如屬著作
權法保護之著作,且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   作權標的之情
形,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參見同法第十三條)。
又著作權係指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之種類同
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業已定有明文。因此,原則上利用
他人著作,除合於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
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
授權之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是依著作權法是否能代客拷貝遙控
器及配鎖乙節,緣遙控器及鎖之種類極多,且複製之方法亦不盡相同
,則於拷貝遙控器及配鎖時是否會因此牽涉到利用他人著作應徵得該
等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同意或授權之情事,應視具體個案事
實參考上述條文認定之,尚難一概而論。至所詢登記營業配鎖業務,
是否能代客拷貝遙控器乙節,緣事涉營利事業登記事項,非本會業務
,本會尚難答覆。
三、復按著作權係一私權,是有關是否為著作?有否抄襲情事?及著作權
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
定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900 著作權法第69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85-11-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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