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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6922號

令函日期: 85-10-16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6922號
令函要旨: 貴署為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二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囑鑑定,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貴署八十五年十月四日澎檢和明字五二一八號函辦理。
二、查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如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
   權標的之情形者,縱未經登記原則上亦受有著作權法保護。又著作權
   係屬私權,作品是否屬法定著作,著作權權利之歸屬及著作權侵害之
   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是貴署函請本會查明來函所附之磁碟片及軟體是否為受保護之著作,
   並查明著作權人之姓名、住址之疑義,宜由貴署本於職權依具體個案
   事實調查,並非可由行政機關鑑定之事項。
三、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0三六五九號函
   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及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
   三一五0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有關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
   護情形之影本各乙份,請參考。另檢還貴署前揭函所附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1、2附件。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800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 發布日期 : 85-10-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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