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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7305號
令函日期: | 85-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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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7305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關於表演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等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85委字第○四二號函辦理。 二、按有關郭英男夫婦演唱「飲酒歡樂歌」原音被使用乙事,本部前曾 以著作權法主管機關之立場,向財團法人中華民俗藝術基金會進行查 詢,經該基金會就許常惠先生結識郭英男夫婦、六十八年基金會與第 一唱片廠錄製「中國民俗藝術專集」、七十七年間訪法演出、嗣後遭 德國唱片公司使用等經過向本部提出說明。茲 台端來函說明一所述 事實經過與前述財團法人中華民俗藝術基金會說明之內容仍有差距, 是本案之事實真象似未臻明確,建議 台端向相關人士進一步再行查 詢,先予說明。 三、台端函詢各項疑義,綜合說明如下: (一)有關表演在我國之保護: 按表演自我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修正施行以來均受著作權法之保 護,其於七十四年舊著作權法係歸類為「演講、演奏、演藝、舞 蹈」著作類別(舊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於現行著作權法 則歸類為「戲劇、舞蹈」著作類別(現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 又七十四年舊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演講、演奏、演藝或舞 蹈,非經著作權人或著作有關之權利人同意,他人不得筆錄、錄 音、錄影或攝影。」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 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故任何人利用表演,除另有規定外,均 應經表演著作權人之同意。 另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 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 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 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 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所詢第三人邀請郭氏夫婦將歌聲 錄製錄音著作後,該第三人得否自行轉讓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或授權他人使用等疑義,按音樂、表演及錄音著作俱為受著作權 法保護之標的,錄音著作如係利用表演人對音樂之詮釋(即表演 )錄製而成者,涉及音樂與表演之利用。而錄音著作權人與音樂 著作權人及表演著作權人間之關係究為如何,應由當事人間依契 約加以約定。 (二)有關表演於外國之保護:按著作權法為屬地法,著作是否受保護 ,胥依主張權利之所在地國家之著作權法規定之。所詢表演是否 受美國、德國、法國等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應依各該國家著作權 法規定定之。本部本(八十五)年四月間委託學者、專家編印之 「國際著作權法令暨判決之研究」,計十冊六大部,包含有美國 、德國、法國等國之著作權法令,經分送各大學、圖書館供大眾 參閱,並於中華民國政府出版品展售中心門市部(正中書局三樓 )展售,請逕洽參閱。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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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85-10-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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