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2147號
令函日期: | 85-09-09 |
---|---|
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2147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有關「道德經與中國哲學精神」乙書申請著作權登記手續乙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函(本部八十五年九月二日收文)。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故同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如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 標的之情形者,縱未經登記亦受著作權法保護。至著作權法第七十四 條及第七十五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制度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 記與否全憑申請人之意思決定之,亦即是否享有著作權與著作權之登 記無關。又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 內著字第八五0三六五九號函已有釋明。是台端自著之「道德經與中 國哲學精神」乙書,如合於上述規定,則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惟台端如仍欲申請著作權登記,則請參考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及著作 權登記申請須知之規定提出申請。 三、隨文檢送前揭函影本、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 、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各乙份。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85-09-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