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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8552號

令函日期: 85-11-09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8552號
令函要旨: 所詢單純以文字述之商業產品﹁使用說明書﹂能否申請著作權登記等疑義
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彰檢泉實八五偵三九四六字第二九七四0
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語文
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
文著作。﹂;又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言之,﹁語文著作
﹂須符合﹁著作﹂之規定方可。是貴署所詢單純以文字述之商業產
品﹁使用說明書﹂,如其內容之說明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原則上仍
可作為語文著作之標的。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故同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如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
標的之情形,且係著作人獨立創作完成無抄襲他人著作之情事者,縱
未經登記亦受著作權法保護,即著作權之取得與著作權之登記無關;
又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字
   第八五0三六五九號函已有釋明,請參考。
四、末按著作權係一私權,是有關作品是否為著作?有否抄襲情事?及著
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
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發布日期 : 85-1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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