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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20076號
令函日期: | 85-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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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20076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函及教育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台 (85)高一字第八五一○二三三四號函辦理。 二、按「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第 九條第五款著有明文。復依育部前揭函旨,關於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 舉行之期中、期末考試各有其依據分別為:(一)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 考查係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 查辦法」辦理。(二)高中之期中、期末考係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 查辦法」辦理。(三)技職校院之期中、期末考係依「職業學校規程」 與「專科學校規程」辦理。(四)大學校院之期中、期末考係依「大學 法施行細則」由各大學自訂於學則辦理。 三、準此,該等考試試題,依上述著作權法規定,即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又其與是否由「命題者」先行於試卷上註明「命題者」之姓名無關 ,惟若考試試題係非「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則仍有著作權 法之適用,是該等試題原則上依著作權第十三條之規定,著作人於著 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依同法第十條規定,在該等著作之原件或其 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 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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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85-1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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