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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8820號
令函日期: | 85-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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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8820號 |
令函要旨: | 貴署函詢道行宗教神像圖可否以美術著作享有著作權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竹檢聰明字第三一二九六號函。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美 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型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 巧表達線條、色彩、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 之創作,其內容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 (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參照著作 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 四款規定)。是 貴署所詢道行宗教神像圖可否以美術著作享有著作 權,請參照上述規定認定之。 三、又著作權係私權,作品是否屬法定著作,應於發生疑義時由司法機關 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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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85-11-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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