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8294號
令函日期: | 85-11-09 |
---|---|
令函案號: |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8294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報社處理稿件時遭遇著作權法方面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七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有保持其著作之內容、形式及 名目同一性之權利。」,即著作人有維持其著作之原狀,保持其著作 名稱、著作內容或形式相同,不受任何人變更之權利,任何人未經著 作人之同意,不得竄改其著作內容、變更其著作名稱或為其他內容或 形式上之改變,稱為同一性保持權。是關於報社修改文章之內容、標 題乙節,仍應注意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之問題,又有關上述條文之相關 說明本部八十三年四月二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0六五四七號函說明 二之(四)已有釋明,請參考。另台端所詢問題二、三情形,是否可解 釋為著作人同意報社有權刪改乙節,查本部八十三年二月廿一日台(8 3)內著字第八三0二七一二號函對相關問題亦有釋明,請參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85-1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