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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8287號

令函日期: 85-11-09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18287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五年十月卅日遠他字第八五五四三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所稱「出資」及「企劃」等詞,均係通用名詞,
   是個案事實究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而得依著作權法第十
   二條但書規定約定著作人,應視具體事實情形而定,尚不得一概而定
   ;是台端所詢「....委任建築師設計建築圖說,除依約給付酬金外,
   並指示建築物之規格....惟並未就其他完成著作之準備、實行程序、
   實行準則或其他必要之規範計劃有所指示。....是否得依著作權法第
   十二條規定....以契約約定....著作人?」乙節,事涉著作權之歸屬
   ,應依具體事實加以認定之,至如發生爭議,則應由權利人訴請司法
   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700 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85-1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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