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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智著字第89002456號

令函日期: 89-03-27
令函案號: (八九)智著字第89002456號
令函要旨: 台端向行政院蕭院長陳情「催促台銀依法支付公益彩券在發行上所偷竊的智慧成果」即著作權佣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八九)警署經字第四五七一五號函轉送 台端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陳情書及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故著作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依本法並非著作人所得專有獨占,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來函所稱之「新娛樂彩券」規則(同時發行多種玩法的彩券及將彩金均集中於末獎上)等觀念,似不在本法保護之列。
三、又著作權係一私權,有關作品是否為法定著作及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依本法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89-03-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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