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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1463號

令函日期: 86-01-20
令函案號: 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1463號
令函要旨: 台端為所著「電話鍵盤注音輸入法」(來函誤為「電話按鍵注音輸入法 」)(語文著作,登記號碼:七七七三九),函詢相關之著作權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一月五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等之表達方式,而非觀念、構想等之本身,是以著作如係出自各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其間無抄襲之情事,縱使與他人著作相似或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權,先予敘明。茲將所詢問題分述如后:
(一)、有關申請著作權登記及核准著作權登記後,有否「效期限制」:(問題一、二、三)
1、問題一:按本部例行受理著作權登記(註冊)案件繁多,有關著作之內容無法記憶,是本   項問題本部無從查復,敬請諒察。
 2、問題二:按申請登記所需時間(不包括文件往返寄送時間)約二至三星期。復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權之取得與著作權之登記無關;至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悉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事實決定准駁登記,並未作實質審查,其是否為本法所保護之著作?是否涉及抄襲、重製?涉及私權事項之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又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台(85)內著字第八五0三六五九號函對著作權登記之性質及效力已有釋明,茲檢送上揭釋函影本請參考。
 3、問題三:按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參照本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並無繳交年費問題。
(二)、著作權保障之範圍及有否限制用途:(問題四、七)
1、問題四:按本法對著作財產權之種類已定有明文,且係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參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是如利用(如重製)他人之著作,除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已消滅,或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即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原則上應徵得各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著作權係一私權,權利人能否向他人主張權利,涉及私權爭執問題,究有無侵害著作權?亦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2、問題七:如前述所述,著作權係一私權,有關私權之行使與否全憑權利人意思自行決定,本法並無限制規定。
(三)、問題五:本項問題緣非屬本部職掌,請逕洽其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2400 著作權法第24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發布日期 : 86-0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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