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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20208號

令函日期: 85-12-20
令函案號: 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20208號
令函要旨: 所詢貴館為服務市民,於各活動場地所播放之影片、影帶、CD片可否
不受著作財產權之公開播放限制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館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高市社教總字第00二三四0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對「公開上映」及「公開演
出」均分別定有明文,另於公共場所藉錄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係
   屬「公開演出」之行為,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廿日台(81)內著字第八
   一二0四二一號函已有釋明。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
   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第二十六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因此,公開上映他人之視聽著
   作及公開演出他人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
   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合理使用) 之規定外
   ,原則上,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
   權,始得為之。是來函所稱於各活動場地播放影帶、影碟或CD片 (
   錄音著作) 等,如涉及上述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之行為,除合於著作
   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合理使用) 之
   規定外,自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
   權,始得為之。
三、另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對公益性之活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情形定有
   明文,又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三0九九號
   函對之亦已有釋明,貴館為服務市民,於各活動場地播放影片、影帶
、CD片等,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請參考。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 (內含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乙冊
   、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廿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二0四二一號函及本
   部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三0九九號函影本各乙
   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85-12-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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