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代理碩聯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第九條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台端八十六年一月三日八十六年度眾城高字第0一0三0一號函辦 理。 二、按所詢將公私立高中學校內所舉行之隨堂測驗考等試題儲存於網際網 路站台或將之印製成書類販售,所涉著作權法之問題,茲分述如下: (一)如該等試題係屬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五款「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 題」,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是利用該等試題,並無違反著作權 法之問題。 (二)如該等試題非屬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五款「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 題」,則其即有可能成為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又如上述試題 係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將該等試題儲存於網際網路站台或將 其印製成書類,其利用行為除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外,尚可能涉及改 作、編輯他人著作之情形(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 第十一款、同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是上 述利用情形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 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 三、復按本會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台(85)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二00七六 號函對各級學校之期中、期末考是為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已有釋明,台 端所詢有關各公私立高中學校內所舉辦之隨堂測驗考、小考、月考、 段考、期中考、期末考、畢業考、模擬考、補考、轉學考、檢定考等 考試,是否屬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五款所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 題」乙節,亦請參考前揭函之說明,又如仍有疑義,請逕洽主管機關 教育部。 四、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 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之,併予敘明。 五、隨文檢送本會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台(85)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二00 七六號函影本、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各一份,請參考。 |